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科技赋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生态环境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度浙江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聚焦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性和关键性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发,以及装备化、工程化、产业化的重点应用技术攻关,取得引领性、标志性、破局性创新成果。
(二)一般项目围绕生态环境领域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管理需求,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应用技术研发,以及生态环境制度、法规标准等政策创新研究。政策创新研究项目要求成果能够转化为法规政策标准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应用。
重点项目申报应覆盖指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绩效目标。重点支持领域详见2026年度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在相关研究和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若为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项目管理实施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确需申报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项目履约实施承诺书。公务员不可作为负责人或参与人参与项目申报。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2.项目申报时应在研发内容中明确成果应用的设区市。
(二)资金相关要求
1.联合出资要求。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联合出资、联动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2.重点项目自筹经费要求。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3倍(山区海岛县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经费原则上不低于研发总经费的60%);由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牵头、企业参与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独立申报的,鼓励单位自筹配套加大研发投入。项目立项后,自筹经费不得调减。
3.外拨经费要求。项目外拨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三)项目实施期限要求
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中应用技术研发类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政策创新类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
(四)推荐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为省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省生态环境厅下属单位以及建有省部级及以上科创平台的省属企业的,可以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项目,也可以通过成果应用示范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推荐报送;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推荐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2.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近三年内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3.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参与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项(已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作为主要参与人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项)。
4.学校在规定限额内择优推荐项目。推荐项目5个及以上的,其中至少1个由40周岁(1985年11月30日后出生)以下青年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项目的申请人,请于11月20日之前将拟申报的项目名称向科技处报备,各学院按本通知要求于2025年11月27日前,将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报送科技处。
(二)推荐材料:推荐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电子盖章件和纸质版材料,其中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需提供一式六份。
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钱璨、卫俊杰,0571-81054030、81054031;邮箱:327957266@qq.com;
嘉兴大学科技处,严建军,0573-83642087。
科技处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