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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1-10-29    点击数:368  打印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嘉兴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及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是嘉兴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嘉兴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遵循国家关于“三评”改革的总体要求,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更加注重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推动创新主体、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构建科技创新发展新格局。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嘉兴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自筹经费和引导投入。前资助项目是指立项后财政即给予一定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经评审择优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是指嘉兴市各级财政均不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立项后通过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可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资助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财政资金资助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前资助项目一般采用定额资助方式,在项目立项后财政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次性或分批次下达确定额度的资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分批次下达资金,一般项目在立项后一次性下达资金。

(二)按项目产生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定向组织和备案制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市科技局统一组织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或通过“揭榜挂帅”征集的项目情况,择优给予立项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市科技局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的项目;备案制项目是指由县(市、区)及经开区、港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助,并择优推荐市科技局备案的项目,市财政不承担备案制项目资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规划研究,提出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及设置;

(三)确定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

(四)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行政决策,按照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五)负责项目终止、撤销等管理工作;

(六)研究确定项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七)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

(八)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和经开区、港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对项目延期、人员变更、合作单位变更等审批或备案,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承担其管理范围内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 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 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五)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备案制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合同签订、经费审计、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 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一节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需求,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可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申报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额度、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受理方式和联系方式等。自筹经费项目和前资助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采取限额申报。限额数量由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各单位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实施质量及科研诚信情况等确定,并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二节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或相关的协议书。

(二)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或专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组成员和承担单位信用及科研诚信状况良好;

(五)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内无安全生产、环保、金融、税务等领域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级项目尚未完成的,以及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有市级项目尚未完成的,一般不得申报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资格和条件、材料规范性和内容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节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会同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项目不同的类别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竞争择优项目应合理分组、随机选择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自筹项目、前资助项目中的一般项目按照不同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前资助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增加现场答辩与核查。定向组织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或特定科技创新需要,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备案制项目由各县(市、区)及经开区、港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度的推荐名额,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主要是对项目的创新性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分。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专家评审方案。项目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方案和受理项目的技术领域、产业分布情况提出项目分组建议和评审专家需求。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库管理办法随机抽取专家,项目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专家评审。

第二十六条 现场答辩与核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创新性、真实性、依托单位的基础条件和项目组的承担能力进行考查核实,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预审,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核查组,对重大或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答辩与核查。

第二十七条 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开展处室联审,根据项目的专家评审或论证咨询意见、现场核查意见等,对照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重点领域提出拟立项方案,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立项。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印发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其中市财政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资金文件,下达相关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其中备案制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各县(市、区)及经开区、港区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节 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一般不允许变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批准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变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前资助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及以上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中期检查,形成阶段性检查结论。自筹经费项目和引导投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把握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一年,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他客观原因。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2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离职等情况发生但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终止的,项目自动终止并记录不良信用。

第五节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竞争择优项目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定向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对一般项目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备案制项目、竞争择优项目中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组织工作予以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验收。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验收申请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以下资料:

(一)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

(二)项目实施报告,以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三十八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组织验收前由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中财政资助20万元(含)以上的,由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由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自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财政资助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方式分为网络评审验收、会议验收和测评验收。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验收方式,并在项目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将项目验收结果及资料反馈至项目管理机构。

(一)网络评审验收。组织专家通过网络进行验收评审,验收专家出具各自意见,由验收组组长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二)会议验收。组织专家验收组通过会议形式进行,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

(三)测评验收。对于不适合网络评审验收、会议验收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况项目,经批准同意,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一般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原则上在省、市科技系统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专家。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技术专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以及审计报告,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要对项目提出总体验收意见,并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一)验收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完成合同书约定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预期性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二)验收结题。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结题。

(三)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任务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委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必需的有效证明资料;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任务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验收组织单位须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进行异议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排除的项目办理验收证书。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支持、地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等。前资助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资金支持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按用途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四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四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四十七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经费调剂记录,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对验收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中财政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全部财政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对申请终止的一般项目,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将结余资金中财政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对申请终止的重项目和重项目,结余资金中财政资助经费经审计后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按年度对自动终止的项目进行清理,根据要求对相关的财政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科技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为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

第六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其他各类科技业务认定、推荐的重要依据,同时推进科研诚信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不良信用,并实施联合惩戒。

(一)申报立项和项目验收中发现有不实信息的;

(二)无故不执行项目合同的;

(三)项目因主观原因而被终止的;

(四)项目到期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五)不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或填报有关项目信息报表的;

(六)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违反项目资金管理的其它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经费的;

(八)其它有失科研诚信的严重行为。

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三档进行处理:其中出现第(一)(二)(三)(四)(五)条行为的,2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出现第(六)条行为的,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5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现第(七)(八)条行为,取消立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永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该条仅适用于项目负责人。

对于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对项目申报、推荐的限制,较项目负责人减轻一档予以处理,其中出现第(一)(二)(三)(四)(五)条行为的,1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对于项目出现科研失信情况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有项目出现第(一)(二)(三)(四)(五)条情况的,扣减近两年10%的限额申报数;有项目出现第(六)条情况的,扣减近两年20%的限额申报数;有项目出现第(七)(八)条情况的,扣减近两年30%的限额申报数。

第五十四条 验收专家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市科技局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措施,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专家档案。有失信记录的专家不得再参与各种类型的评审、鉴定、论证和验收活动。

第五十五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予以免责,不记录不良信用。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六条 健全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对项目申报立项、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需公示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六十条 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进行批评警示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推进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数字化改革,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现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探索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更好掌握科研趋势、需求、成果转化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后补助、引导投入等项目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的,可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科技计划各类项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嘉科综201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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