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一卡通∶  密码∶    · ·

服务指南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盛静     时间 : 2018-11-02    点击数:1109  打印

嘉兴学院文

院科字〔20183

──────────────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8111


嘉兴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事业费拨付的预研经费和校级课题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负责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做好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划拨、经费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核算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其按照项目研究计划书、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制度使用科研经费。

(三)审计处负责按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资助单位以及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对学校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或专项审计。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相关材料等的报批(备案)、采购、入库等管理工作。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科研活动进行审核和报批工作。

(六)各二级学院(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监管责任,对项目负责人科学研究和科研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根据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如实公开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切实抓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审计与监察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设备耗材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8.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9.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12.其他费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组成,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项目研究计划书中订立合同且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核。

第九条 经费预算一经批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直接费用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与要求进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增减或增列外拨经费的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报批。

(二)项目预算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制出版费及其它费用等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审核、经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科技类项目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审核、经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若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校预研经费和校级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给予预研经费支持,在当年预算批复下达后一个月内划拨,以保证科研人员能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具体额度如下:

(一)关于国家级项目预研经费的资助

新立项的国家级项目,学校按下拨的直接经费总额给予1:1的预研经费资助。国家级项目(青年或专项课题除外)单个项目预研经费资助最高限额文科不超过30万元,理工科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青年或专项项目,单个项目预研经费资助最高限额文科不超过18万元,理工科不超过30万元。资助范围一般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技部计划项目。

以下项目也按照国家级项目资助:

1.省部级重大项目;

2.科技类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且财政资助到校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且财政资助到校经费不低于15万元。

(二)关于省部级项目预研经费的资助

新立项的省部级项目,学校按下拨直接经费总额给予10.3的预研经费资助,单个项目预研经费资助最高限额文科不超过5万元,理工科不超过10万元。资助范围一般包括省部级项目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

(三)校外转入的省部级以上项目,且已经变更为嘉兴学院承担单位的,按照实际到校经费给予预研经费资助。

(四)间接费用非单独核拨的项目经费,按下拨经费总额的70%予以预研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预研经费不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按比例先拨付预研经费的60%,其余40%在项目组按时完成结题或验收后拨付;未经批准延期项目剩余预研经费不再拨付,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其余40%预研经费减半拨付。

第十二条 学校预研经费须开支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费、办公家具和仪器设备费(不含家用生活设备)、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通讯费、印刷复印费、加工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交通工具维持费(保险费和维修费除外)、技术交流费、激励费、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文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文化用品费等支出。其中:

(一)激励费:主要用于项目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和科研工作者积极性而安排的项目组人员的相关费用支出,项目组可在预研经费下拨后提取,累计开支控制在预研经费的30%。

(二)技术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工作餐费等费用,开支控制在预研经费15%以内。接待标准按照学校财经规定执行。

(三)劳务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补助等。劳务费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据实开支,不限比例。

第十三条 校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参照预研究经费管理,但不得用于激励费的开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达后,计划财务处开具经费到校通知单,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按照预算批复和间接费用比例,向计划财务处开具拨款清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办理报销业务。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部门)领导的,则交叉审批;二级学院(部门)只有一位领导且为项目负责人的,由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归口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应按规定分别列支。直接费用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

第十八条 无间接费用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总额的30%划分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中直接从事科研的人员和担任领导的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学校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具体审批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申请外拨科研协作费时需要提供预算批复,并经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按实支出。参与外单位的纵向项目,协作经费到校后,按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经费开支按合作协议中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激励费等支出,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校外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上级财政管理规定执行,校内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嘉兴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嘉院人字〔20163号)规定的专家评审费的2倍标准执行。激励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以外的成员,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差旅费以及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报销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需要出具经费决算表或决算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需要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对结余资金重新编制预算用于其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完成两年后,结余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或转入教师个人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的结余资金(含学校预研经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经费原则上不拨出,须在我校报销开支。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或转至新负责人进行经费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11日起新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此前立项且尚在合同期内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此前立项已经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此前立项的预研经费的拨付按原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嘉院科字〔20143号)废止。学校其它制度中涉及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有新的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8111日印发

────────────────────────────────


版权所有:嘉兴大学科技处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广穹路899号

邮政编码:314001  电子邮件:zjxu@zjxu.edu.cn

电话:0573-83646280  传真:0573-83642282

浙ICP备12033620号-2   浙公网安备33040202000604号  


  • 官方微信
  • 钉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