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浙江省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由国税局征收。“营改增”税改后,我校的横向课题到帐经费税率有所下降,由原来的约5.73%降至现在的约3.39%。原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横向课题经费,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现就横向课题到帐经费办理免税备案和技术合同签订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 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明确:“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 办理流程
办理国税免税备案与原办理地税免税是有区别的:1、国税免税备案须事前备案,即先免税备案,后开国税发票。2、办理国税免税备案,现阶段不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委托书。3、国税免税备案须一年备案一次,即如果该免税项目次年还需开具国税发票,则在次年的1月须重新备案。
第一步: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认定 到“嘉兴市科技局成果处”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认定。提交技术合同六份(合同文本需用科技部印制的四技合同,科技处网上可下载,合同范本中未用的条款可以删除,有关技术合同签订注意事项见附件一,技术合同签订和免税咨询电话:2087,科技处陈老师)。
地址:中山东路922号,电话82159809(市科技局606办公室)。
第二步:办理免税备案
到“嘉兴市国税南湖分局”办理免税备案。提交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合同一份(已加盖嘉兴市科技局“技术合同认定专用章)、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和《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见附件二:一份留在国税局,一份交给校计财处,一份自留)。
地址:双溪路东栅卫生院南侧983号,电话:82320008
第三步到校计财处开具国税发票
项目负责人将已盖好章的一份《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提交学校计财处,并开具国税发票。
为方便广大老师,在每月的20日前,科技处有专人统一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认定”和“减免税备案”,项目负责人只需将已签订好的技术合同交到科技处即可。
科技处、计财处
2012年12月16日
附件一:关于免税技术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约占合同金额的3.39%,其中合同金额的3.26%可免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才可免交增值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则不免税。在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 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 技术合同中涉及外购材料和设备的,在技术合同免税认定时,该部分材料与设备金额将不予免税。如果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出现“产品”、“X份”,也会为技术合同认定带来困难,认定部门会作为销售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4. 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嘉兴学院” ,并盖学校公章。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附件二: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填写样本
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申请期限:2012年 金额单位:60000元
纳税人名称 |
嘉兴学院 |
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码) |
330401470009050 |
经营地址 |
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 |
经营范围 |
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本专科学历教育及相关成人学历教育 |
法定代表人(业主) |
徐宪民 |
联系电话 |
0573-83642087 |
减免税类型 |
新产品开发 |
减免税项目名称 |
精密节能驱动轴的虚拟样机开发 |
减(免)税额(幅)度 |
100% |
减免原因 |
新产品开发 |
减免税期限 |
2012年x月x日—2012年12月31日 |
减免税理由(附报相关证明资料):
经科技局认定,“精密节能驱动轴的虚拟样机开发”为新产品开发项目,符合相关减免税条例!
经办人:陈雪善 法人代表(负责人):徐宪民 纳税人(签章)
2012年 x 月x日 2012年x月x日 2012 年x月 x日 |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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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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